恋爱时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后房子归谁所有?
在广州,
一对恋人在热恋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套婚房,
不料,两人最终却以分手告终。
20年后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将房产变卖,
拿回本该属于她的份额。
法院会支持吗?
12月2日,
记者从海珠法院了解到,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事发缘起:昔日共同出资筑爱巢,如今对簿公堂争房产
2001年7月10日,小芳与男友大强,以及大强的姐姐大梅三人先后以缴纳定金、分期支付楼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方式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价格253418元。该房于2003年办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小芳、大强、大梅,占有部分为“共有”,但并未填写共有方式。
2002年9月5日,小芳、大强二人分手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大强在2008年内向小芳支付补偿款2万元,补偿款付清后小芳房屋所占份额归大强所有。如大强未能按期付清款项,则双方同意变卖该房产,所得款项补够所欠2万元,另收25%利息。如大强没有履行本协议内容,本协议将作废,小芳仍享有该房屋的份额。
然而,《协议书》签订后,大强一直未向小芳支付补偿款。
如今,这套房屋由大梅居住,房屋有关的税费、贷款等均由大梅、大强两姐弟实际支付,并已于2016年9月还清相关贷款。
2021年1月,因大强一直未支付相关补偿款,小芳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芳认为,大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依照约定,《协议书》作废,她仍享有房屋产权,为此要求大强、大梅按照房屋价格的三分之一向她支付补偿款,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款项三分之一归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