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如实披露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二、管理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部分基金对外投资作价缺乏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勤勉谨慎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