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你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QDII业务资格)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落实下列问题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
一、你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目前仍兼任基金经理,请结合其未来兼职安排,就其是否具备履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作出补充说明。
二、请就你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在宁波银行从事境外投资管理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论证,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境外投资产品数量、规模、业绩情况等。
























































